发文单位: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
文 号:浙劳社医[2004]77号
发布日期:2004-4-26
执行日期:2004-6-1
生效日期:1900-1-1
各市、县(市、区)劳动(人事劳动)保障局:
根据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》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,经临床医学专家建议、认证,决定对阿法骨化醇等药品限制使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阿法骨化醇、骨化三醇(片剂、胶囊剂):限绝经后及老年性骨质疏松症、慢性肾功能衰竭合并骨质疏松症、血液透析伴肾性骨营养不良、甲状旁腺功能低下、骨恶性肿瘤及恶性肿瘤骨转移。
二、羟乙膦酸钠(片剂):限骨恶性肿瘤、恶性肿瘤骨转移、绝经后及老年性骨质疏松症、高钙血症。
三、碳酸钙维D(片剂):限绝经后及老年性骨质疏松症、严重骨质疏松症。
四、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。
二○○四年四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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